生态人类联盟
章程(草案)
总 则:
生态人类联盟(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ECO-HUMANITY ALLIANCE (缩写为EHA),是一个无国界的,共同为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为主题的自由联合体。联盟也是一个推动社会、经济、生态三者平衡发展的经济联盟体,其下分为专家联盟、区域联盟和商业联盟三个子联盟。联盟的共同目标是,通过各成员和合作伙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为不同地区、产业提供生态友好和可持续的新型发展模式和实践。
第一章使 命
第一条 生态人类联盟通过促进、解决区域间成员伙伴发展过程中生态与社会、经济发展平衡的问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与交流平台。
第二章成 员
第二条成员类别
生态人类联盟由发起单位、支持者、资助机构、专家联盟、区域联盟和商业联盟组成。其中区域联盟和商业联盟成员分为理事成员与普通成员两类。
第三条成员定义
(一)发起单位:联盟的创建者,享有理事成员权益。
(二)支持机构:对联盟的发展做出重大支持的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和机构。
(三)资助者:对联盟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团体组织或个人。
(四)专家联盟:在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五)区域联盟:地区行政管理单位
(六)商业联盟:企业、商业团体、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成员资格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一)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 同意遵守联盟章程和联盟其他有关规定;
(三)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履行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五条申请加入
申请人或单位根据联盟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相关机构审核批准。
第六条 成员退出
实行成员加入自愿和退出自由的原则。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如成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七条 成员权利
(一)在本联盟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联盟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享受联盟提供成员服务:
第八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联盟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理事长、副历史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联盟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等。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理事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理事长一名,主持联盟工作;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二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理事长长会议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会议通过并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理事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长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盟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长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中国财务法规,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经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解散程序
联盟解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联盟解散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做出解散联盟的决议;
解散联盟的决议须通知东道国注册机关;
第二十九条联盟在解散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盟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 联盟资产在偿付债务和退还成员会费后,如有剩余,则应在注册机关监督下,捐与或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正式工作语言为英文和中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2009年 月 日XXXXXXXXXXXXXX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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